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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乡村医生职业资格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规定的一种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取得该职业资格方可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根据2003年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2003年8月后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注册为乡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目前,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6个省份根据《条例》规定和自身实际需要,允许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医学专业规定学历的人员报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资格。在这些地区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利于吸引较高学历人才投身农村卫生健康事业,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也有利于促进相关毕业生顺畅就业,能够改善乡村医生的学历结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水平。
二、《意见》的核心内容
一是调整部分省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程序。要求允许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地区,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指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和发布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信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注册乡村医生手续。
二是对乡村医生加强培训和执业管理。为提高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在免试注册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岗前培训,帮助其了解掌握乡村医生执业规则和特点。在上岗后,持续指导和监督日常执业活动,定期开展考核,并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医学综合能力和实践技能。同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是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为更好吸引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加入乡村医生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开招聘被聘用后,乡镇卫生院依法与其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待遇,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村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药品,支持和保障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扎根乡村、服务乡村。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充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省、自治区,应当于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修订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及时汇总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岗位信息,方便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择业。统筹乡村医生岗位需求时,要优先满足扶贫攻坚实际需要,引导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脱贫攻坚重点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三、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程序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被聘用后,乡镇卫生院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四、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上岗前,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岗前培训,帮助其了解掌握乡村医生执业规则和特点。上岗后,要持续指导和监督日常执业活动,并开展定期考核。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村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药品,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医学综合能力和实践技能,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五、各地区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待遇,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要关心关爱乡村医生,努力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和保障乡村医生扎根乡村、服务乡村。
六、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