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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咨询电话:0739-5237700、
序号 |
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000123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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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医政医管科、 中医药管理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 、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分管领导,首审批员、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000123012000 |
医师执业注册 (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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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13号,2017年2月28日) 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 ,2009 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 , 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从 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3 |
000123013000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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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实 施机关:地 (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 第62号)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 ,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 (卫医政 发〔2010〕 106号)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 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 (以下同) 申请注册,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条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4 |
00012301500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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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医政医管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 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鉴卡 (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 |
000123016000 |
医疗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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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 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以下称 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6 |
000123018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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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 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 卫生许可证。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 |
000123020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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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营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 、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国发[2016]12号) 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 、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 |
000123022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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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职业健康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 |
000123023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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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职业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 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 ,分 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 请: ( 一)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 开 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三)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 ,向具 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 |
00012302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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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职业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 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 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 |
000123044000 |
义诊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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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卫医发【2001】365号)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七条: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12 |
000523001000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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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 ,不属于工伤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 、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 、治疗费用。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3号) 第三条、第七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 |
000523003000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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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 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 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 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 民 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 疗费用后仍有困难 ,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 ,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 十二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 |
000723001000 |
医疗机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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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 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 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 ,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 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 【规范性文件】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 (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 ,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 【规范性文件】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 (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 |
000723002000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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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疾病预防 控制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 、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 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 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 (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 ,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经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并告知死者家属 ,做好记 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 ,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 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 、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需 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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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3003000 |
尸检机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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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医政医管科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 日发布) 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 ,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组织专 家进行现场评估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 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 |
000723005000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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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职业健康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 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 |
000723006000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狗万滚球,狗万app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确认 |
妇幼健康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称为母婴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 ,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 、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 作。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 、市、县三级鉴定 。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结 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 |
00072300800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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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妇幼健康科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 ,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 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 、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 ,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 〔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 、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 ,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 |
000723010000 |
对医师 (含助理) 资 格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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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医政医管科、 中医药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1 |
000723011000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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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 自2007 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 (三) 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 、辐照加工、射 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 ,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的规定, 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22 |
000823003000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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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疾病预防控制 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 六条、第十一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3 |
000823011000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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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妇幼健康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4 |
000923001000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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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医政医管科、 中医药管理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两个 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 ,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 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 ,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核准机关作出 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 , 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登记的 ,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 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 十九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5 |
430523002W0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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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妇幼健康科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第一 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以下简称并发症) 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办法 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 (以下统称施术者 ) ,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而造 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 ,不属于并发症,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 ( 一)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二) 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三)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四) 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五) 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六)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 第四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 ,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 、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 负责并发症 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 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 、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 、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 ,手术中 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 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6 |
430723015W00 |
出生缺陷干预免 费检测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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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妇幼健康科 |
1.《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 围的通知》 (人口科技〔2012〕3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局)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局) :自2010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项目 (以下简称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 ) 试点工作。经过各级人口计生 、财政部门共 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明确要求,将国家免费孕 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范围扩大到 60%的县 (市、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 ,现就进 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 一、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意义重大 我国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 ,出生人口素质令人担忧 。出生缺陷严重影响出生人 口素质,影响未来劳动力素质 ,影响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影响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从 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 ,为经济社会 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 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 ,直接影响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 ,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 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 ,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 ,是我国出生缺 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 。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 ,涉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 代,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目标 、范围和基本要求 ( 一) 项目目标。 总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 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年度目标: 1.农村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 目 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 3.各级政府更加重视预防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相关部门密切配 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4.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 ,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 2012年试点范围。 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60%的县 (市、区) 。在原有220个试点县 (市、区)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 目试点范围的通知 》 《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 查项目工作的通知 》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7 |
430823009W00 |
全省敬老爱老助 老活动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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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老龄健康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 、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 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三、政策措施 (六)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 、 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积 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 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 、 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 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3. 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 :经中央批准,同意将 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 彰项目 (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 “孝亲敬老之星” 、“中华孝亲敬老楷模 ”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 ”) ,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 ,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8 |
431023015W00 |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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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 政权力 |
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1.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 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 、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 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七条 |
首席审批员、具体承办人 |
29 |
431023114W00 |
医疗事故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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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 政权力 |
医政医管科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1号公布,2002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 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一) 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0 |
431023133W00 |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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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 政权力 |
科技宣传 教育科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 、二级 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 |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