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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药政函〔202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充分发挥专家在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技术咨询、临床评价、政策研究和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章程》有关程序,我委依托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组建换届筹备组进行专家遴选,在征求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制定了专家委员会名单。现将专家委员会名称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届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见附件。根据工作实际,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配合做好专家联络有关事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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